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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内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厂内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厂内指:公司本部办公区域、成套部厂区、子公司厂区及工程总承包项目责任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和项目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服务部负责公司本部办公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单位属地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厂内道路要求:
(一)厂内道路应路面平整、路基稳固,排水设施良好,坑、井盖齐全;
(二)跨越厂内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时,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三)厂内构建筑物、设备设施、绿化植被等不应妨碍视线;
(四)厂区出入口、车间出入口、路口及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有必要时应设置减速带;
(五)视线盲区应设置转角镜;
(六)在厂区道路上进行施工时,应对施工区域进行隔离,对坑洞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并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夜间须设置警示红灯。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 厂内车辆要求:
(一)外来车辆进出厂区应进行登记;
(二)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
(三)仅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严禁驶出厂外和载人;
(四)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五)必须按照车辆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六)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和消防器材,并在车辆排气管道消音器处装设阻火器;
(七)厂内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九条 车辆驾驶人员要求:
(一)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运输危险货
物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三)禁止在驾驶车辆时打电话或做其它妨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四)车辆严禁超员、超载和超速行驶;
(五)仅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严禁载人;
(六)车辆、行人在通过十字路口、车间及库房门口时,必须遵循“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第十条 厂内车速要求:
(一)正常情况下车辆在主干道行驶速度不大于20km/h。
(二)在特定情况下的行驶速度必须满足下列表格要求:
限速地点、路段及情况 | 最高行驶速度 (单位:km/h) |
道路交叉口、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 15 |
车间或厂房内,道路结冰、积雪,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 10 |
进出车间或仓库,危险路段,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 5 |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 | 停止行驶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应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色司发〔2015〕103号)同时废止。